在上海开办个体工商户(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可以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一、依据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第六条(单位登记)规定: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其中就是对于“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就为交纳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而个体工商户也是持有“营业执照”者:
二、依据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流程:
其第六条、办理流程
1、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个体户开业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4、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5、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10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依据上述法定规范、流程,个体工商户也是持有营业执照者之一,就是属于社保缴费的单位之一,给其雇用的员工交纳社保金那是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