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安徽省省级财政惠企政策申报奖励补贴细则指南,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六安市、滁州市、池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淮北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宣城市、宿州市、安庆市、黄山市的朋友们如果在寻找安徽省省级奖补资金项目的话,不用去别的地方了,来这里就行,如果文章中关于安徽省省级财政惠企政策并没有你需要了解的,也没关系,直接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就可以了,卧涛科技,专注项目申报、知识产权代理10年。
1.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运行1年后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
5.鼓励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和共性技术平台。建立合格平台服务商目录和评价制度,以3年为一周期,按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等,对运营情况好、服务能力强、评定优秀的平台,分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三档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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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新认定的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用于示范基地建设。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
7.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8.对医药企业每取得1个全国第一家仿制(首仿)药品生产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9.对纳入《安徽省创新型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医疗器械的首次应用,对省内研制单位按售价1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
10.对医药企业产品取得国际注册批件并落户本省生产的,每获取1个产品的国际注册批件给予50万元奖励。
11.对获得欧洲药品质量管理局EDQM认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认证、世界卫生组织PQ认证的本省医药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12.对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安徽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82号)
13.对省认定的成长型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50万元、80万元。
14.对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4号)
15.对获得工信部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16.对获得工信部国家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企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企业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17.对国家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省政府一次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79号)
1.对2020年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2.对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中小企业公平服务示范平台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精特新排头兵作用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4号)
3.对省民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综合服务平台择优给予奖补5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4.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
5.对2020年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6.对2021年获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或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7.对2021年认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和平台的,省级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8.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9.对认定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10.每年分行业、分领域发布100个工业互联网动态场景清单。支持一批5G和工业互联网典型场景、标识解析应用、新模式示范应用、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安徽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82号)
11.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评选10—30个“智能+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每个方案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20个左右“智能+应用场景”优秀解决方案落地建设示范项目,每项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并在省内外推广。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中国声谷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71号)
12.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15%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13.对高精密减速器、高性能伺服电机和驱动器、高性能控制器、传感器和末端执行器批量应用于6自由度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零部件生产企业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14.对省内机器人集成企业集成工业机器人的,按机器人售价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15.对列入《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目录的我省注册企业,给予一次奖励100万元。
16.对机器人本体技术指标达到《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联规〔2016〕109号)中十大标志性产品要求且已批量应用的,一次性奖励机器人生产企业1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17.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
18.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19.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20.支持中国声谷企业主办高水平产业学术论坛、峰会、新技术发布会、软课题研究等,每次按其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每个最高100万元。
21.支持中国声谷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宣传推介活动,每次对会场展位费、租赁费等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22.支持中国声谷举办国际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大赛,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入园发展项目分别给予50万、25万、10万元奖励,并按每次大赛活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中国声谷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71号)
23.支持举办省级以上机器人大赛,每次按会场展位费、租赁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24.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企业在中央媒体宣传推广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25.支持创业团队落地发展,对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创业创新团队落地中国声谷并实际运营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房租补贴。
26.支持初创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应用中国声谷公共技术平台开发创新产品,择优给予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新产品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7.加大对初创企业股权投资支持,对初创企业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企业可根据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股权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
28.鼓励建设软件名城名园,支持建设不同层次的软件产业园、产业创新孵化园、众创空间、示范区(智慧小镇)和创新产品消费体验促销中心,经专家评审择优按照公共服务平台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2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中国声谷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71号)
2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工程产品首轮流片,省级按该款产品首轮流片合同或掩膜版制作合同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
30.对集成电路、化合物半导体、微机电系统(MEMS)、功率器件产业链企业(含材料、装备、工具软件、设计、制造、封装、测试、配套服务等环节)上一年度购置关键研发设备及工具的,省级按其实际购置金额的2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0万元;对其上一年度实施产业化项目并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省级按项目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20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安徽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82号)
1.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
2.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
3.对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4.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其中法人代表不少于40%。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5.鼓励龙头企业实施“龙头+配套”带动发展项目,通过品牌共享、渠道共享、服务外包及产品配套等方式带动中国声谷中小企业发展,对已签订“龙头+配套”合作协议且带动每款配套产品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龙头企业每款配套产品50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做大规模,企业年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有关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中国声谷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71号)
7.支持相关企业围绕产业链招引上下游企业,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重一创”政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8.对生物基新材料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20〕2号)
9.对总部新落户本省的全国医药行业百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10.对引入上下游企业实施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1亿元及以上新建项目按“三重一创”政策给予补助。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1—10亿元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生物基新材料企业,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成功招引1个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招引企业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单个招引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20〕2号)
1.对实际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亿元及以上,以及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且产品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单个项目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
2.对实际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且引领带动全省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省、市(设区市)联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
3.重点培育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综合型、行业特色型、区域特色型、专业技术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奖补,最高3000万元;对行业、区域、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奖补,最高1000万元;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4.支持一批纳入省工业互联网(云)服务商资源池的企业,按照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
5.支持工业企业和平台服务商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安徽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82号)
6.推动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工业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每年支持一批网络改造应用良好的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7.对省内建成的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300万元。
8.面向区域产业特色,支持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体验中心、推广中心、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实验室、实训基地等,省级按照不超过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安徽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82号)
9.支持建立机器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和产业发展共性服务平台,按其关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补助,最高3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10.支持发力新基建,推动5G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在中国声谷园区率先布局,促进平台经济发展。新基建类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承建单位可按平台项目投资总额的3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按照拨款转股权方式,由有关政府性投资公司按有关管理办法办理股权比例确认、股权代持和股权退出手续。每年对平台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平台“双招双引”数量、服务企业收入、产品销售、孵化企业实际收入等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实际运行成效良好的平台最高5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中国声谷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71号)
1.对能够完成《安徽省工业强基任务表》中各项任务指标的企业,省级按项目设备投资额和技术工艺先进程度,分200万、300万、500万三档给予补助。
2.对企业实施符合《安徽省重点短板领域技术改造指导目录》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3.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制定人工智能创新技术和产品导向目录。对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关键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省、市(县)5:5分担(省与皖北地区7:3分担),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4号)
4.省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粮油加工企业、以粮油为主原料的主食及食品加工企业(不含餐饮企业),开展粮油精深加工所进行的技术改造、产能提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购销渠道拓展、主导制定行业标准、加大品牌宣传等予以支持,推进我省粮油产业经济发展。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建〔2018〕270号)
5.鼓励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省级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500万元。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改项目3年期以上贷款,省级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最高500万元。
6.支持企业对照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等级在3A、4A、5A级的企业,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安徽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82号)
1.对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补助最高可达3000万元;对重大新兴产业试验工程,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
2.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3.对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可达30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皖政〔2017〕51号)
4.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其中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5.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0号)
6.在本省生产的中药新药(1—4类)及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化学药新药(1—2类),具有新药证书的生物制品(1—5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等重大药械项目,对临床前研究按研制费用的20%予以补助,对临床试验按研制费用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
7.支持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超算中心、干细胞库、中药材大数据中心、转化医学研究中心、活细胞成像平台等重大医疗医药创新发展基础能力建设,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照关键设备投资的10%予以补助,最高2000万元。
8.加快推进肿瘤免疫治疗、细胞治疗、再生医疗等现代医疗技术创新及临床应用,对经评审认定具备承担条件的项目,按照科研攻关和应用推广发生费用的30%予以资助,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8号)
9.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研发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4号)
10.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支持范畴。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20〕2号)
11.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公开揭榜挂帅新机制,选择有实力企业围绕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方向,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攻关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经认定的设备购置、委托开发试制投资和研发人员工资总额,以下项目投资总额类同)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12.支持企业开展数据创新,对基于数据采集、处理、训练、工具开发及购买等形成的数据创新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企业研发产品产业化,对企业人工智能类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
13.支持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进入国家目录的创新产品和省级目录的创新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中国声谷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71号)
14.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对省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补贴时限为一年。每个企业每年保费补贴最高3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20〕52号)
15.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16.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20—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17.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重点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30%,择优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18.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19.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重点领域补短板产品和关键技术攻关任务揭榜企业名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20〕644号)确认、并完成攻关任务的揭榜企业,对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确认完成关键技术攻关任务的同一项目,省级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由1个企业揭榜并完成攻关任务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单个项目由多个企业揭榜且同年度仅1家企业先完成攻关任务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单个项目由2个企业同年度完成攻关任务的,每个企业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单个项目由3个企业同年度完成攻关任务的,每个企业一次性补助6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安徽企业奖补大全!安徽省省级财政惠企政策申报奖励补贴指南
1.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2.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
3.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4.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秘〔2019〕137号)
5.对入选“省特支计划”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省级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经费支持,专项用于领军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政策依据】《安徽省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组通字〔2014〕35号)
6.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对中国声谷入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且本地实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者,前3年按在本地实缴个人所得税部分等额奖补,之后2年减半补贴。
7.开展人工智能和软件领域创新人才实训培养,对省内学校和中国声谷企业合作建设初创人工智能实训室和软件开发实训室并验收合格的,按照年度实际完成实训人员数量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中国声谷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71号)
1.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
2.对与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根据其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3.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4.将就业见习对象扩大至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2021年新增就业见习岗位个以上。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公益一类)带头开发就业见习岗位,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牵头承办,见习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全额承担。
【政策依据】《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5.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安徽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皖就〔2020〕6号)
1.对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每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实施方案》(皖经信中小企函〔2020〕21号)
2.省财政对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科创板挂牌实施股改的企业先期奖励10万元。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公开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省统筹资金在各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400万元奖励。省财政统筹资金对2021年在“新三板”创新层新挂牌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晋层至精选层的补齐至50万元奖励,转板至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补齐至400万元奖励,鼓励各地给予分阶段奖励。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制造业、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领域,按其发债金额给予分段贴息,单户企业每年贴息最高可达3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三地一区”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1〕10号)
3.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中央政策规定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基础上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同时,降低反担保要求,对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创业对象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皖财金〔2020〕506号)
4.加大对初创企业融资支持,对企业年度金融机构融资利息按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中国声谷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71号)
5.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精特新板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支持制造强省建设政策、支持中国声谷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和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21〕102号)
6.设立融资总规模1000亿元的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支持全省制造业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不含土地价款)建设,以国家开发银行的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贴息40%,省、市(县、市、区)按各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省级贴息金额最高500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规〔2020〕6号)
7.对从事农业生产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微农业企业提供单户额度在10—300万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
(一)安徽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二)安徽省确定契税适用税率
2.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我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3%。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安徽省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
(四)安徽省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4.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五)安徽省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2号)
(一)安徽省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19〕282号)规定,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1〕728号)
(二)安徽省部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零收费
2.自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印发之日起,我省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
【政策依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
(三)安徽省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奖励补贴
3.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和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均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综〔2019〕601号)
(四)安徽省支持省级人工智能计算资源共享名录建设奖励补贴
4.支持省内超算中心等计算资源向社会开放,对使用名录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实际支付使用费价款的30%予以补助,同一单位累计最高补助30万元。
【政策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4号)
1.支持各地开展菜市场及农贸市场标准化建设与升级改造,优先支持脱贫县与革命老区以及部分示范性与服务能力强的项目。对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21〕308号)
2.支持各地围绕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质量、打造智慧街区等升级改造特色商业街区,对已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开展的进一步升级改造(包括提升夜市品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街区围绕提升消费集聚效应和影响力而统一组织策划的营销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总费用3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21〕308号)
3.支持我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围绕发展集约化配送、促进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以及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等,建设改造城乡配送中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推广使用标准化托盘(含购置1.2m×1.0m托盘和相匹配的托盘笼、周转箱或筐、叉车等设备),优先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设具有集中采购和跨区域配送能力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配备预冷、低温分拣加工、冷藏运输等冷链设施设备。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70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21〕308号)
4.支持各地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及加强商业品牌建设,对2021年销售额(营业额)全省分类排名前50(按批零住餐的社消零计算口径分类排名)且增速超过15%的大型限上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以统计部门确认的2021年底数据为准并在确认的年度兑现);对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在申报期内新设直营连锁店达30家及以上和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在申报期内新设直营连锁店达5家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或省老字号协会统一组织的以传承传统文化为主题的“老字号”展销会且原则上有8家以上企业参展的,给予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万元且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含展位和布展、宣传资料费);对申报期内新认定的国家五钻级以上酒家(含五钻)、五叶级绿色饭店(餐饮)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家政企业升级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增添专业服务设备、新开设和升级改造服务门店(点)、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以及商业保险费)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费用)3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由我厅归口且在申报期内已批准发布的商贸服务业国家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对其牵头编写单位(第一起草单位)按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21〕308号)
5.支持设区市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建设。对在2021年6月30日前按《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指南(试行)》标准完成市级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建设的设区市,给予一次性工作支持奖励30万元,主要用于平台日常运维、业务培训等相关业务支出。
【政策依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21〕308号)
6.对设区市商务部门牵头承办的促消费活动,在活动的策划和宣传方面予以支持。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活动,每个给予不超过活动总费用3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政策依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21〕308号)
7.对经认定的网络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按年网销额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7000万元(不含)、7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70万元和10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分档奖励。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奖补政策的通知》(皖财企〔2019〕395号)
(一)安徽省全面取消投标保证金
1.自2021年6月1日起,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定点采购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其他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并明确退还条件、时间和不予退还的情形。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
(二)安徽省缩短资金支付时间
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合同签订后,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供应商履约,并及时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
(三)安徽省实施预付款政策
3.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皖财购〔2021〕349号)
(四)安徽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优惠政策
4.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购〔2020〕1668号)
(五)安徽省平等对待政府采购供应商
5.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企业资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及隐性门槛,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政策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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