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4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元和3902元。
上海社保缴费基数2017
近5年上海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年份社保缴费基数上限社保缴费基数下限
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方法
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1)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
(2)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职工工资在300%—60%之间的,按实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时,其缴费基数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确定。
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
【上海社保参保知识】
一、上海社保参保办理条件
单位参保
1.单位从业人员新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未满55周岁),已办理招(录)用手续,且从未建立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
个人参保
1.凡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按规定办理
2.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被征地居民社会保障中任何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的
二、上海社保参保办理材料
单位参保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a,企业单位携带《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或《外来人员就业备案信息》,已办招(录)用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b,机关单位携带《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
c,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携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录用表》或由公务员管理局(军转办)出具的相关批文
d,事业单位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名册》第二联原件
3、招(录)用、聘用博士后人员,还需携带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文件复印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个人参保材料
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三、上海社保参保办理流程
单位参保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个人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由个人按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月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申办表格
《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申字0-2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
企业、事业单位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下属“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左边()右边办理本项目。
四、上海社保参保办理地址
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上海市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区县地址电话
宝山分中心淞兴路309号
长宁分中心天山路38号
崇明分中心崇明人民路207号
奉贤分中心南桥镇人民南路156号
虹口分中心曲阳路179号
黄浦分中心陆家浜路265号
嘉定分中心嘉定镇博乐路69号
金山分中心石化卫零路357号
静安分中心武宁南路221号
闵行分中心莘松路385号
浦东分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
浦东分中心(惠南分部)惠南镇拱极路3623号
普陀分中心武宁路1032号
青浦分中心青浦镇公园路200号
松江分中心荣乐中路248号
徐汇分中心徐虹北路80号
杨浦分中心江浦路736号
闸北分中心沪太路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