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和下限的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1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元,最低不低于2590元。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78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62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418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60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5%至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
(二)关于佛山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和下限的标准
2022年度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即元;不得低于我市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1900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根据缴存基数及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上限为3128元(四舍五入取整数),单位月缴存额上限为3128元(四舍五入取整数),月缴存额上限合计为6256元;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下限为95元,单位月缴存额下限为95元,月缴存额下限合计为19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和下限的标准
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2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21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2280元。
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和下限的标准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22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元,缴存基数的下限为2280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各类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12%范围内,由单位自主选择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缴存比例调整应在每年的年度基数调整期间(单位已缴存6月份住房公积金、未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
符合《关于贯彻<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常公积金委〔2018〕2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和下限的标准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长沙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元”计算,2021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567元。
因此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元,最低为1930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2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标准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1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元。
2、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6126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设立的单位,可在5%至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时需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并经批准才能调整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每年可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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