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按实际情况,外籍人员在中国就业的,我国并不规定外籍人员必须参加社保,但如果外籍人员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建立社会保障号码,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左边法律右边、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办理就业证件或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外籍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XXXXXXXXX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
预留位
国家或地区代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如德国为DEU,丹麦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外籍员工社保缴纳流程
一、外籍人员参保所需材料
(1)本人护照;
(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留学人员),四项中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3)外国人居留证;
(4)《xx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5)《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6)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8)最新“五险合一”普通企业版软件中导出的“数据文件”(用U盘存储)。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外籍人员参保办理流程:
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登录社保局网站企业网上申报;
2、打印《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附上申请资料到征收前台办理。
提示:
港澳台及外国籍员工尚未实现网上自助操作,请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用人单位缴费所属社保机构(分局或管理站)征收窗口办理:
①《企业员工首次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盖公章)
②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基数
1、养老保险:
a.个人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60%;最高数为上年全市职工工资的300%)的8%缴纳。
b.单位缴费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2006年1月1日起,人社部将个人养老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此前的政策是个人缴费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计入个人养老账户,单位缴纳的19%划转为社会统筹,而新政策将单位缴费的3%也划入社会统筹用来解决养老空账问题。
2、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2%;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外籍人如何享受社保待遇
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养老保险为例,凡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外籍员工,既可以在中国养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在境外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如果外国劳动者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相关问答
一、外籍人员必须参加社保吗?
【答】不是必须的。
参保原因:
a.按实际情况,我国并不规定外籍人员必须参加社保。
b.但如果外籍人员与我国境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c.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左边法律右边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二、外籍人参加社保需提供哪些资料?如参保人回国工作能否把社保转回本国?
【答】外国人参加社保需提供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因我国社保跟外国社保没法对接,因此外国人在我国的社保不能转回本国。
三、外籍人如何参加社保?参加社保之后可以退保吗?
【答】单位经办人携带外国人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单位社保缴纳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即可。如果在长沙就业外国人终止就业关系后离境,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可予以保留,等到再次到中国就业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如果参保外国人不想保留在京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由参保单位申报办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