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本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三)市民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低保申请)
低保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或者向就近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人户分离家庭受理单位的确定)
人户分离家庭申请低保的,根据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理单位:
(一)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由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二)家庭成员中全部或多数户籍在同一地的,由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三)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四)家庭成员中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五)属于“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的家庭或个人,由集体户口或社区公共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六)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实到迁入地的家庭或个人,由其户籍迁出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原则的,按照上述先后顺序确定。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低保时,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如实填写并签字确认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需要进一步认定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要求申请人在调查核实阶段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予配合。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共享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要履行授权核对的相关手续,共同授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核对机构调查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
(三)对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四)申请家庭中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需先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自愿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就业培训、就业介绍。
(受理程序)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将信息录入上海市民政局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单》。
1、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增加90元。
2、其中,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至370元之间。
3、上海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
4、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
6、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730元调整为1850元,月增加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