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本市出台了“沪28条”政策,其中包括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关于本市社保延期缴费办理的申请范围、申请流程、社保减免是否需要另行申报等热点问题,来看权威解答↓
一、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问:从今年2月到6月,是指缴费归属期的2月-6月,还是指自然月的2月-6月?2月已经缴纳的还退吗?
解答
此次减免社保费政策从2月份开始执行,本市社保费征收实行的是“当月申报,次月缴费”,单位2月份应缴纳的社保费将在3月份进行申报缴纳,不存在退还2月份社保费的问题。2月到6月的缴费,实际是3月到7月操作。
二、申请范围包含哪些?
问: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减免吗?
解答
本市从今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2月到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今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范围。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三、申请流程包含哪些?
问:社保减免需要怎么操作?是自动减免吗?社保延期缴费的流程是什么?网上操作还是去柜台?需要哪些材料?
问:请问延期缴费预申报如何申请?
解答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属于落实国家统一的政策性减免措施。社保部门将按照企业类型核定减免的社会保险费,无需企业另行申报办理。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出台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政策将继续实施。对于受疫情影响已延缴报备的困难单位,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对未纳入减免范围社会保险费部分(含个人缴费部分),仍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
社保延期缴费办理流程如下:
步骤1,预申报:通过热线电话等渠道,进行延期缴纳预申报。
步骤2,电话回访:社保部门在收到预申报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进行电话回访,向申报企业了解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申报延期的原因,并指导企业提交正式的书面说明材料。
步骤3,书面材料备案:书面材料用挂号信或快递寄出,社保部门会在回访时告知具体邮寄地址。在收到书面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社保部门将通过电话向申报企业反馈备案结果。
步骤4,备案成功实行暂缓扣缴:凡是备案成功的单位,社保部门都会电话通知单位,备案结果网上查询功能近期即将上线。本市社保费征收实行的是“当月申报,次月缴费”,因此,社保部门将从次月起,对属于疫情期间月份应缴纳企业单位社保费,暂缓扣缴。只需办理一次申请备案手续,无需每月申请报备。
四、3月份如何缴纳社保费?
问:3月份的增减员系统里可以正常操作吗?还是要等2月份的缴纳通知书出来?缴费通知书要等企业划型结束后寄出吗?
解答
因为涉及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企业划型工作正在进行中,单位2月份费款所属期的应缴纳社保费在3月份暂缓征收,《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也暂缓寄发。待企业划型工作完成后,社保部门将及时向单位寄发《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并同步开通“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自助经办系统”
(网上查询打印功能,单位按时办理缴费即可。可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再办理缴费,期间不会产生滞纳金。
因相关原因致使3月份企业社保费未及时缴纳的,将不会影响员工相关社保待遇享受。
五、延缴期间社保如何转出?
问:申请延期缴费通过的,3月员工离职,是否可以正常办理转出?公司有人2月25日离职,目前社保延缴,能给他转出吗?
解答
疫情防控期间,单位可通过网上或至参保所在地社保中心办理职工社保转移手续。网上和柜面的社保办事功能已于3月9日起恢复开放,不影响单位办理职工的增减员手续。参保单位可持“法人一证通”证书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自助经办系统”
(办理。
参保单位暂无法通过网上或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事后申请补办,补办手续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各类业务的,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相关待遇计发,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予以清退。如单位延缴在此期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后,再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六、延缴是否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问:最近公司申请了社保缓交,会不会影响社保累计60个月的年限计算?社保延期缴纳会影响个人缴费连续满6个月的计算吗?
解答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参保单位暂无法通过网上或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事后申请补办,补办手续最迟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参保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各类业务的,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相关待遇计发,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予以清退。
来源:上海发布、市人社局
编辑:陶玉
上观号作者:上海发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