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障最低缴费标准是: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去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的,以缴费基数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21%,个人缴费比例是8%,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1%,个人缴费比例是2%等。
社保的缴纳并不是以最低工资为基数来进行缴纳的,而是按照该地区所制订的最低缴费基数按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也就是说,无论最低工资是否达到这个缴费基数,最低应按照这个最低基数来进行缴纳。
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上限为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3271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60%)。此标准的执行期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
2018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最低工资由原来的2300元调整至2420元,提高标准为120元,增长比例为:5.22%,增长金额小于去年的180元,但还是准时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重新就业的职工,从重新就业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当月的工资收入计算。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v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