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师老生常谈,很多在沪的外地职工在上海交完公积金后,需要回到老家,那么我们的上海公积金如何提取呢?下文详解~
积金作为一项福利政策,有很多好处,除了能让我们低成本贷款之外,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把公积金提取出来使用。那么在上海工作或生活的居民如果想要提取公积金来支付房租,需要了解哪些问题呢?
已参加公积金制度、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上海市住房的职工。
【租赁保障性住房提取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如有共同提取人的,需提供共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共同提取人的书面同意书等。
(3)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原因证明材料;
(2)承租本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审批件(承租获本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复,且经市公积金中心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不提供该项材料)、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配租审批件和租赁合同);
(3)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房屋租赁期内首次申请提取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等。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前两项材料(即租赁合同和备案证明)。
【普通租房提取材料】
(一)个人办理资料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
(1)原廉租住房:
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
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二)单位集中办理资料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办理资格申请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2、集中办理提取申请资料单位除应对职工申请资料(参见本须知办理要件-个人办理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外,还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
(2)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
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取,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前六个月。
如果需要办理其他提取业务(如提取公积金还购房贷款),应提前申请终止生效的租赁提取业务,否则将影响其他业务申请。
为保持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延续性,2018年7月1日(含)至10月1日(不含),为政策过渡期,在该期间,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未经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仍为2000元。
自2018年10月1日(含)起,职工经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提高为3000元。
如果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小于约定提取金额,提取转账终止,次月由区管理部通过系统自动发起补充提取,申请人无须前来办理。如补充提取成功,提取转账正常进行;如余额仍不足,次月区管理部再次通过系统发起补充提取。如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不足,则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如仍需要办理提取手续,应重新向区管理部提出申请。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因住房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终止等,职工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提取业务的变更、终止手续。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获取、核验职工住房租赁合同的变更、终止等信息并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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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早日成为新上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