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寒山闻钟咨询关于公积金相关的问题,得到了以下官方回复。
Q:
具体问题如下:1、太仓市户籍,但有上海市公积金账户,已在太仓市购房使用商贷,还贷已经超过1年。能否太仓商贷转为用上海公积金贷?
2、同样情况,太仓户籍,贷款购太仓房,能否用上海市公积金去进行太仓装修贷?
3、太仓购房或装修,上海公积金直接提取要求是什么?可以提取几次?
A:
官方回复如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公积金中心答复如下:1.目前我市暂无商业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即您之前在太仓购房办理的商业按揭贷款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2.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您在上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太仓市购房条件的,在太仓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太仓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住房装修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3.因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上海,因此提取公积金需按照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需咨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单位:公积金中心;联系人:发帖人可见;联系电话:发帖人可见
原文如下:
以下为政策解读原文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50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苏府〔2019〕6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异地贷款的对象
建金〔2015〕150号文规定,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根据以上规定,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的对象为在苏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苏州市购房条件的职工。以上职工在苏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持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
职工办理异地贷款时,一是要符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二是需满足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职工办理异地贷款时,一是根据相关要求,需提供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须提供);二是要提交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各类材料。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
贷款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执行。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其中一方在我市(不含苏州工业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的,或者夫妻双方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异地贷款时,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五)申办程序
申办程序按建金〔2015〕135号通知要求执行,审批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程序办理。
(六)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执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连续逾期三个月的,中心可请求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开展催收等工作。
(七)其他规定
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要到外地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由我中心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
我市发放的公积金异地贷款及根据我市提供的缴存证明至异地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除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回执证明未予贷款的,均计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八)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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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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