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低保户申请标准条件,上海低保有哪些补助政策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截至2018年9月,全国城乡低保标准同比增长7.6%、12.9%,低保对象4620万人,全国供养城乡特困人员483万人。那么...

上海低保户申请标准条件,上海低保有哪些补助政策

  

低保是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条保障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截至2018年9月,全国城乡低保标准同比增长7.6%、12.9%,低保对象4620万人,全国供养城乡特困人员483万人。那么上海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上海低保申请标准是什么?本文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上海低保申请条件和补助的相关政策,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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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低保户申请标准条件,上海低保有哪些补助政策

  

2018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标准(收入豁免标准)、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等。

  

具体如下:

  

■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幅10.31%。

  

■调整提高特殊救济对象补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和司法老残3类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从每人每月12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8类对象,在原救济标准基础上,按照低保标准的增幅10.31%同步增长,增长幅度每人每月在170元至410元不等。

  

■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4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保持不变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调整提高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救助标准

  

完善分类救助政策,考虑到有未满16周岁(含16周岁)未成年人的低保家庭的教育支出及未成年人成长的营养需求,对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将其救助标准提高到低保标准的1.3倍,为每人每月1400元。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乡居民家庭,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这一标准,以后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这些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

  

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因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所)咨询。

  

1、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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