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人社案例丨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合法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邵某至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其为A公司工作,但A公司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接报后,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
经调查,邵某于2017年3月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人员,2019年12月离职。A公司在与邵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以本公司名义为邵某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是委托另一家B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为邵某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B公司在为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又未按邵某的实际工作性收入为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A公司作为邵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社会保险的缴费义务,但其却将邵某的社会保险委托B公司代为缴纳。该“代缴社保”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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