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1号);
3、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指导(2016)11号];
4、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二、申办条件
1、生育妇女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注:从业妇女工作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2、计划生育证明: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3、生育医学材料: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例等材料复印件。
注:1、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3、银行卡: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账号(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其中之一)。
四、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五、办理地点
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地址:顾村镇电台南路7号
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馨佳园分中心
地址:宝山区潘广路1445号(近菊盛路)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6:30
双休日及国定假日:08:30-11:30
周一至周五中午时间段(12:00-13:00)暂停对外服务,中心将开展消毒等卫生防疫工作。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七、联系电话
顾村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