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4、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7、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贷款用途为购房的,所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8、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9、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共同借款人的条件:
(1)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必须为借款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已有2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作为共同借款人;
(2)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共同借款人应为借款的配偶、父母、子女及产权共有人。
二、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情况: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2、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6、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三、办理场所:
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如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可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业务网点申请办理。
四、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期房):
(1)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以上人员及监护人(如有)应全部到场,如有不能到场的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借款人为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未婚或已婚、离异但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婚姻证明。
(3)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期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开发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
(6)由贷款银行发行的借款人名下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7)开发商或代理商收款账号。
(8)港澳台人士需另外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
(9)其他材料。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现房):
(1)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以上人员及监护人(如有)应全部到场,如有不能到场的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借款人为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未婚或已婚、离异但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婚姻证明。
(3)首付款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现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开发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现房大产证的复印件。
(6)由贷款银行发行的借款人名下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7)开发商或代理商收款账号。
(8)港澳台人士需另外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
(9)其他材料。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存量住房):
(1)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全本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以上人员及监护人(如有)应全部到场,如有不能到场的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借款人为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人士需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异人士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港澳台人士未婚或已婚、离异但未在内地(大陆)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提供经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婚姻证明。
(3)首付款转账凭证和首付款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4)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出售方收款人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所有出售方的身份证原件,出售方收款人需到场签字确认,若不能到场,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6)由贷款银行发行的借款人名下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出售方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若出售方为个人,需提供出售方收款人名下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②若出售方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同意出售房屋并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公司收款账号。
(7)对于纯公积金贷款,需提供办理机构认可的房产评估报告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1990年(含)之前竣工的二手房贷款额度超过房屋总价30%(含)的;
②1990年以后竣工的二手房贷款额度超过房屋总价50%(含)的。
(8)港澳台人士需另外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
(9)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借款人预约(预填写)——受理网点受理(审批、名下房产查询、征信查询)——通知过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抵押证及通知放款——银行放款。
六、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受理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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