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14〕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衔接暂行办法》的限定,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能够相互转移和衔接。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工人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工人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工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交费年限决裂并计量或折算为城镇工人养老保险交费年限。
根据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以人社部发〔2014〕17号印发《城乡养老保险规则衔接暂行办法》的限定,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工人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能够相互转移和衔接。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工人基本养老保险的,根据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工人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工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交费年限决裂并计量或折算为城镇工人养老保险交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