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5】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6】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7】离休、退休的;
【8】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11】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加装电梯项目正式施工且已先行支付建设资金的;
【12】自愿缴存者在履行完协议约定的缴存期限后,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13】外省市户籍职工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封存、社会保险连续停缴满半年及以上,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及其他生效中的提取业务的;
【14】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