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上海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的具体筹资办法、医保待遇、就医管理等,由市人力资源局(市医保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登记缴费每年10月至12月按年缴费
凡未参加上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有上海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上海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经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居民医保基金的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分段确定。
人均筹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左右确定。其中,人均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4%左右确定。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也可以视病情需要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急诊和住院医疗的,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门诊待遇超过起付标准可用医保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5%;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