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社会组织),可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的6个月内,携带下列材料,向企业税务登记地(社会组织注册地)的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区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致性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表》签署受理意见后,提交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在《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及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系统做好审核结果的记载工作。
4、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社会组织),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对拟发放补贴的小型微型企业(社会组织)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方式、场所、范围由各区确定。
5、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小型微型企业(社会组织)并告知原因。
补贴标准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数,最长不超过一年。
办理地点
小型微型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区的就业促进中心;
社会组织注册地所在区的就业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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