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目前本人还处在试用期阶段。
公司于8月5日发当月的工资,本人于8月20日提交辞职申请,现在公司提出需要退回8月所交的社保和公积金,请问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试用期只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退还社保费的做法是不符合劳动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的,是在规避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