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蚌埠市上调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户月人均480元提高至528元,市辖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3420元提高至4100元,三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3180元提高至3818元。
据了解,目前,蚌埠市共计保障城乡低保对象7.3万户、12.3万人。此次低保调整,也是我市自2014年以来第三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除城乡低保标准上调,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也得到提高,具体为:分散供养标准由原年人均不低于3600元提高至不低于542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396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原年人均不低于6000元提高至不低于80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6600元。
据介绍,目前蚌埠市共有城乡低保户12.6万余人,其中城市低保户3.84万人,农村低保户8.78万人。今年1月份,该市共发放城乡低保资金4483万元,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资金871万元。其中低保、五保调标共增发资金657万元。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首要前提条件: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余基本条件: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配偶和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并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
哪些人没有资格获取低保?
具备正常的劳动能力,因懒惰、赌博等不良行为导致贫困,没有生活来源的;
依靠村干部等各种关系获得低保领取资格的;
采取各种手段,编造个人收入情况,骗取低保的;
存在与其身份不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以各种非理由拒绝接受对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实调查的;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精神,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户月人均528元提高至555元,市辖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4100元提高至4428元,三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3818元提高至4428元;全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户年人均不低于5420元提高至不低于628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4820元,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户年人均不低于8060元提高至不低于842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6960元。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