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一、申请资料
1、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
(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2、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5、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三、社保转移的意义
社保卡,总称社会保障卡,是记录社保相关信息的集成电路卡。由于社保与国民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的是最根本的保障。而社保卡记录的是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社保卡个人账户等相关信息,对参保人来说很重要。
若参保人离开参保地,其社保转移就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社保转移对于人们的工作生活意义巨大,可以让参保人在转换地域后持续的参保,让他们拥有持续的保障。
扩展资料:
异地办理:
如之前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现在区内其他市、县社保局参保的个人,根据规定,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共有以下4个步骤:
一、确认落实已停止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且无欠费;
二、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治区社保局打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有养老保险手册的需出示手册);
三、携带《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填写提交相关表格,由新参保地社保局与自治区社保局对接办理;
四、自治区社保局收到新参保地社保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下称《联系函》)后。
生成《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下称《转移单》)《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下称《信息表》)和基金划转手续,并将资料邮寄到新参保地社保局。
如之前在区内其他市、县社保局参保,现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的个人,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需要以下3个步骤:
一、确认落实已在自治区社保局正常参保缴费;
二、携带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养老缴费凭证》和《医疗缴费凭证》到自治区社保局开具《申请表》及《联系函》,由自治区社保局与原参保地社保局对接办理;
三、原参保地社保局收到自治区社保局出具的《申请表》及《联系函》,办结《转移单》《信息表》和基金划转手续,并将资料寄至自治区社保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