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依据国家留学政策及地方政府制定的促进和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服务。
一、留学生回国落户政策
(一)落户政策
我国公派或者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办理北京市或者其他地区的户口: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2、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3、出国留学一年以上(360天以上);
4、申请在北京落户的需要在国外取得硕士或者以上学位,并且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按要求把所有申请材料递交至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受理;
5、申请到其他省会城市(不包括上海、深圳)落户的需要大学本科以上或者以上学历。
(二)申请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登记表》;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3、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属于进修人员的须提供国外进修证明(附推荐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出国留学前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复印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复印件;
4、留学期间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需附相关辞职证明;
5、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6、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出国前系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7、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处,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户口若报入用人单位的附集体户口本地址首页;户口若报入上海市或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附同意接受函原件;户口若报入由业务管理部门推荐的集体户口的,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的请示函中须注明;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8、回国后已在沪工作未申办落户的,须提交劳动(聘用)合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费凭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9、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10、有婚史者须递交结(离)婚证及相关证明;持国外结(离)婚证明另需附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三)注意事项
1、回国赴上海、深圳工作的留学人员不需要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报到和落户手续,办理要求和相关手续请咨询当地人事局(引智办);
2、申请在京落户的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请将申请材料交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中心不受理个人申请;
3、在国内保留学籍期间出国学习或以校际交流形式出国学习,回国后须由国内院校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不在我处办理相关手续。
4、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在京就业手续请本人到中心递送申请材料;
5、就业报到证、落户介绍信均只能办理一次,过期、丢失后果自负,请留学人员务必自行复印留存。
6、就业、落户业务分别收取100元。
7、已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回国不能办理落户及就业报到手续。
8、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也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在京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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