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哈尔滨11月13日电为吸引、留住、用好毕业生人才,加大对高校毕业生来哈尔滨就业创业的支持力度,努力打造人才“安心”“安身”“安业”的优良环境,今年,哈尔滨市出台《关于鼓励来哈就业创业落户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11月13日,哈尔滨市人社部门进一步就《政策》中人们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1.总部位于外地,分公司在哈尔滨市,员工的劳动合同与总部签订,养老保险在哈尔滨市,是否享受《政策》。
答:可以享受《政策》。对总部不在哈、分公司在哈企业,凡在哈落户、在哈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可理解为户籍和主要贡献在哈,可以享受《政策》。
2.《政策》实施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养老保险,《政策》实施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参加时间与合同时间不一致问题。
答:可以享受《政策》。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不认定为稳定就业,为自己灵活就业。《政策》发布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续接缴纳社会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符合《政策》规定,享受《政策》。
3.夫妻双方都是博士,以夫妻名义购买的一套共有产权房,购房补贴是否同时享受问题。
答:同时享受《政策》。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都平等享受,夫妻都符合条件同时享受待遇。
4.是哈尔滨市户口,博士,在哈名下已有一套住房,购买二套房是否享受购房补贴。
答: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享受《政策》。《政策》没有限定住房是首套,但只能享受一次。
5.企业法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保从《政策》发布之日后缴纳是否享受《政策》。
答:所创办企业在《政策》发布之日后注册的可以享受《政策》。法人创办企业的注册时间视为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所创办企业在《政策》发布之日后注册的可以享受《政策》。
6.非全日制硕士是否享受《政策》。
答:不享受《政策》。《政策》明确规定“硕士及以下是全日制毕业生。”
7.关于3年合同期内在哈尔滨市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流动问题。
答:在企业间流动的,首次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申请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户籍未发生变化,与上一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超过3个月的,可由申请人下一就业单位再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减除与上一单位解除关系至下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可继续享受剩余时间的生活补贴待遇。企业人员考入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支持类、参公事业单位和市属高校)的继续享受待遇。考入哈尔滨市参公事业单位、机关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内的单位),停发生活补贴,已经发放的购房补贴、安家费不再交回。考入哈尔滨外机关、事业单位的,按36个月计算比例交回已发安家费、一次购房补贴。(苏靖刚、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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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旭、李忠双)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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