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补贴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1、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2、在职从业人员含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等;
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4、退役士兵、残疾人、服刑、戒毒人员等经认定的人员。
补贴标准如下:
1、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级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项目鉴定且合格的,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考核鉴定费补贴;
2、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紧缺急需的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80%培训补贴;
3、贴培训目录内其他中级以上或单项技术类专项职业能力的培训项目,可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补贴。
本市普通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向的以下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残疾毕业生;
3、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4、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6、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