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升至3600元
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在本市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升出生人口素质,合理减轻参保生育妇女医疗费用负担,让市民分享医革成果,提高获得感,今年7月1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生育妇女,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将从原先的3000元调整至3600元。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35号)的规定,7月1日起,凡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据了解,按照本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其中,生育生活津贴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而生育医疗费补贴则主要用于保障生育妇女从怀孕至生育期间的基本医疗需求,范围包括: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除外)、产后访视、产后42天康复检查及自然流产(包括宫外孕、葡萄胎)。
需要提醒的.是,2016年7月1日前生育或流产的生育妇女,按原来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拓展阅读
上海生育保险新规
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险制度,切实保障生育女职工依法合规、及时足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现对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已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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