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采取用人单位集中申报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申报人数较少时,允许职工个人单独申报。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县城镇常住人口;
2.全日制学校毕业未满5年;
3.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至少缴存至申请上月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不存在冻结等情况);
4.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也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的,补贴标准为350元/月;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学位的,补贴标准为400元/月。申请人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享受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政策。
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由就业单位集中申请或由申请人直接到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沂水县香山路13号)现场咨询办理,填写《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
2.全日制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发票。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招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
8.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证明(原件);
9.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二)初审。申请人用人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用人单位审查意见栏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县住房保障中心。
(三)审核认定。县住房保障中心收到申请人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确认条件的,予以受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合格者,作为新就业无房职工予以登记,并录入县住房保障系统。
(四)补贴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在确认登记的次月起按季度发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筹相关资金予以保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名词解释
“新就业”是指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
“无房”是指在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
“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单身职工,户籍包括家庭户或集体户。
“职工”是指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自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且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其他规定
具体实施方案,请查阅《沂水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沂建字〔2021〕36号)文件,相关政策解读由县住建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