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有买房落户,新生儿落户,人才落户等。商品房住宅房都可以办理户口。新生儿须父母一方户籍在本地才可以办理落户手续。人才落户得满足大专毕业两年内,本科以上学历40岁以下的条件才能落户。以下是整理的落户条件及落户买房补贴政策,仅供参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朔州市支持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是落实中央“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部署,落实省委“六大发展”战略,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更好实现统筹城乡一体发展的重要举措。现就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思想认识,顺应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趋势
(一)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实现人口集中布局、产业集聚发展、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有巨大联动作用,是破解’三农“难题、深化农村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向、实现朔州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二)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路径
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农民工和农民是新一轮城镇化的新型主体、新鲜血液。要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运作、有序推进”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入中心城市、县城和重点镇就业、置业、落户,努力实现工业化、城镇化互动并进,全力开创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城乡发展格局。
(三)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现实选择。
农村居所点多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很难覆盖到位,农民群众向往更加美好的城市生活。坚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就是让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后,实现同工同权、同岗同酬,享有城镇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享受城镇优质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显著提升生活质量,真正共享发展成果。
二、坚持统筹城乡,明确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路径
(一)统筹区域和城乡布局。落实新批准的《朔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坚持核心带动、轴带发展、节点提升、对接周边的原则,按照中心城市、县城、园区、特色镇、新农村“五位一体”发展思路,以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为切入点,完善区域发展战略,科学规划区域空间布局。各县区要结合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明确区域定位、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逐步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
(二)推动县域经济大发展。科学规划县城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健全完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县区依托优势创特色、挖掘优势造特色、错位发展争特色,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方面发展县域特色经济。加强县域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县城扩容提质,优化县域发展环境,引导生产要素、优势资源向县域集中,提高县城对人口和产业的承载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形成主导优势产业,全面增强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力。
(三)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施居住证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加大特色镇建设力度,增强公共服务功能,打造一批经济强镇、商贸重镇、旅游名镇。加大力度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因地制宜实施移民并村,建设美丽村镇,提高建设水平。稳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工程。
三、创新政策支持,增强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能力
(一)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加大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土地双挂钩项目和城市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征地拆迁对象的货币化安置力度。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上述安置对象,原则上都要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安置对象引导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不愿意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在就近村镇集中安置。
(二)放宽进城农村居民落户条件。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处(含出租房)和生活来源的,允许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近亲属登记为城镇居民。逐步建立居住证制度,依托居住证统筹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的登记管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三)加强进城农村居民权益保障。农村居民到中心城市、县城及重点镇购房但户籍暂未迁出的,其农村居民权益不变。在朔州中心城市购房的,尚有1名及以上家庭成员户籍未迁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不变,按规定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在其余县城购房的,无论是否迁出户籍,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均保持不变。鼓励进城农村居民将自家承包地的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结合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双挂钩”项目等,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规范退出机制。
(四)强化公积金支持。将农民工、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农民、非全日制从业的农民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的权益;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正常缴存,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五)强化金融产品创新。创新金融信贷产品,与农业银行朔州分行对接开发“农民安家贷”,与中国银行朔州分行对接开发“爱家分期”,与邮储银行朔州分行对接开发“安居贷”等金融产品,有力保障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装饰装修、购买车位、购置家电等多种需求。
四、完善公共配套,强化农民工和农民进城保障
(一)推进产业发展配套。大力培育市场潜力大、产业基础好、带动作用强的非煤产业,逐步形成以新能源开发利用、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大力创造就业岗位,优先推荐进城购房农民家庭成员就业。建立创新创业扶持资金,建立创业孵化园,加大就业创业培训力度,切实增强农民工和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二)推进公共服务配套。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城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基础设施支撑。农村居民到朔州中心城区、县城及重点镇购房落户后,一律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教育、卫生、医疗、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待遇,切实消除农民进城入镇的后顾之忧。大力推进全域公交化,全面完善城乡公交线路。
(三)推进社会保障配套。稳步推进城乡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农村居民到中心城市、县城及重点镇购房落户后,可按规定纳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保险体系,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依法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实施全面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强化社区服务体系和民办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
五、实行鼓励政策,激发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意愿
(一)实行企业优惠加政府补贴。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市、区县联动的企业优惠加政府补贴。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每平方米200的购房优惠;政府将购房相关税收的部分收入作为鼓励资金,给予每平方米200-300元的购房补贴。有关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由市县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契税优惠。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交易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3.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实施精准鼓励。针对乡村医生、乡村教师、回乡创业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等居住在农村的群体实行差别化的进城购房鼓励政策。
六、坚持高位推动,加快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步伐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级支持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积极主动推进落实。各县区和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出台激励政策,抓好组织实施。
(二)细化工作方案。引导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县区及开发区要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的货币化安置标准。金融办要协调各金融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开展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抵押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向转移进城农民发放购房贷款,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国土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规范退出机制,完善城镇化建设用地同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农业部门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本着有利于引导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进城购房农民办理公积金贷款。住建部门要通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沟通协商,使其对农民进城购房的优惠落到实处。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创业就业培训力度。教育部门要合理布局中小学校,进一步完善就学补助政策,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享受购房居住小区所在招生片区居民子女同等教育权利。公安部门要因地制宜出台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措施,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和居住证制度落地。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研究制定购房财政补贴政策。价格主管部门要规范收费行为,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交通部门要大力推进全域公交化,全面完善城乡公交线路。经信部门要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相关配套产业,带动进城农民就业创业。
(三)强化舆论引导。通过电视媒体、网络平台、户外展板等形式,全方位、立体化宣传农民进城购房相关政策。结合干部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和“两走一对接”活动,安排乡镇、村、组、社区干部进村入户宣传讲解,让出台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区和开发区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