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促进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2015〕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落户东莞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的12个月内,在东莞市内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实现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该用人单位按规定连续参加本市社会保险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按本办法给予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可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具体包括:
(一)已落户东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以上);
(二)已落户东莞的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的标准为每人2000元,一次性发放。补贴的申领受理期限为自毕业起二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领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社保缴费明细账(单);
(六)社保卡异常的人员需提供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复印件。
第六条补贴申领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持第五条所规定材料到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公共服务登记并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审,对通过初审的材料加具审核意见后,通过系统报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毕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应届大中专生企业就业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七条本办法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公共信息网公示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左边法律右边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就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