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引进人才,以及已经享受租房补贴、未满资助年限的且符合继续资助条件的人才,均可申报。本次补贴资助时段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企业所在地人社局或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30日。
全职在扬州市企业创新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根据人才类别,连续3年每月可享受不低于500-3000元的租房补贴,在市区企业创新创业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可享受6-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已享受扬州原人才补贴政策但未满资助年限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人才补贴政策继续申报。
扬州市企业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自实施以来,以政策红利积极助力企业引才聚才,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适时做好人才政策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未能按规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申报人才住房保障等相关补贴时不受影响。
以下为通知原文: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
为深入推动新兴科创名城建设,激励更多优秀人才到企业创新创业,根据《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扬府办发〔2018〕3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市企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资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办法》规定的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已经享受租房补贴、未满资助年限且符合继续资助条件的人才。
二、申报方式及要求
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填写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其它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经审核人签字、单位盖章,报企业所属的县(市、区)人社局、功能区组织人事部门。
本次租房补贴时间段为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
三、申报材料
(一)租房补贴申报材料
1、新申报人员
(1)《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租房补贴首次申报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补贴标准最高类别的人才条件(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企业需加盖公章);
(4)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2、再次申报人员
(1)新政策再次申报人员:
①《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再次申报表》(附件2);
②租房补贴时间段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需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2)老政策再次申报人员:
①《扬州市原企业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租房补贴再次申报表》(附件3);
②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复印件;
③租房补贴时间段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需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④同时提供以下条件之一:《商品房租赁备案证明》;租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房租赁合同、当地居委会证明;或租房租赁合同、企业未提供租住房(公寓房)诚信声明。
(二)购房补贴申报材料
(1)《扬州市企业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4);
(2)申请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符合保障标准最高类别的人才条件(学历和学位证书、获批人才项目文件或证书等);
(4)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
(5)全职类还需提供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需社保经办机构盖章);高层次创业类人才还需提供个人出资及股权证明(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高层次创新类还需提供个人纳税证明。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利用网络、新媒体等广泛宣传发动,并按照要求认真核查申报材料,把好质量关,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公开透明。
2、各申报企业须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审核单位印章。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企业申报受理截止时间2020年4月30日。
3、对于《办法》规定的由市财政承担的硕士及以上人员补贴,各县(市、区)、功能区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填写附件5、6),并将组织实施、申报人员等相关情况说明(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均需)报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中心。
4、全日制本科、技师类人才的租房补贴,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当地人才政策组织实施,申报及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社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