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补贴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一、补贴原则1、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实行总量调控。2、申请的人才本人、...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补贴是指津补贴或福利,也即津贴。下面是小编分享的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原则

  

1、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实行总量调控。

  

2、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购买过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累计租赁临港地区人才公寓不满3年,且个人通过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代理租赁机构在临港主城区自行租房。

  

3、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补贴时间为一年,按月度发放。申请人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补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人才租房补贴补贴时限与人才公寓租期累计不超过3年。

  

4、人才租房补贴实行“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方补贴。

  

5、坚持按人才业绩与贡献实施分类管理,注重市场主体对人才的评价权。

  

二、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单位范围,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享受人才租房补贴:

  

(一)单位范围

  

1、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的企业;

  

2、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交换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等智能制造服务机构;

  

3、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的总部经济,航运、贸易营运中心、结算中心,以及金融、会计、左边法律右边等生产性服务机构;

  

4、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的创新创业园区、苗圃等众创空间,以及创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中介、实训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5、临港地区重点支持引进,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条件

  

按照人才的业绩与贡献实行分类管理:

  

1、第一层次人才(A类)

  

(1)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

  

(2)上海市领军人才,浦东新区“百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4)临港地区重点扶持企业的副总裁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

  

(5)行业知名的众创空间、科技中介服务、创投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6)获得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优秀人才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其他优秀人才。

  

2、第二层次人才(B类)

  

(1)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2)临港地区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市场(营销)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中高级管理人才,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和技能人才;

  

(3)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在本区域有一定实践基础和成功案例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4)在本市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连续从事相关服务满3年,在本区域有一定实践基础和成功案例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5)相关产业行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业绩突出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优秀人才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才。

  

3、第三层次人才(C类)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相匹配,下同)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才;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人才;

  

(4)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

  

(5)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

  

上述人才须在临港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

  

人才层次认定后,在补贴时限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认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从重新认定的下月起调整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一)A类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

  

(二)B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元;

  

(三)C类人才,其中: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者,或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者,每人每月800元;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或具有中级职称者,或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者,每人每月600元;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者,或具有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者,每人每月400元;

  

4、经认定的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800元。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个人相关信息核实无异议后,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二)审核。临港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或单位对申请人员情况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名单,通过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

  

(四)核准。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并报临港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发放补贴。补贴自批准的下月起执行,按月度发放。如当年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延至下一年度受理申请。

  

五、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外籍人才提供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外省市核发的,还需出示本市相关部门考核复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证明材料;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

  

6、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监督管理

  

1、获得租房补贴的人才个人或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港地区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或申请租赁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如出现上述情况,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的个人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人才租房补贴受理窗口。

  

2、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今后不得申请租房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租房补贴。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资格。

  

4、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人才住房代理租赁机构,负责建立临港主城区人才租房受理网络和服务平台,收储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提供给人才租赁居住,并做好租赁管理。

  

5、临港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人才住房代理租赁机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拓展内容:上海高温补贴标准

  

1、上海市高温费每月200元,连发4个月

  

从2011年开始,上海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劳动者共可领取800元的高温津贴。

  

2、不发高温费员工可举报或申请仲裁

  

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上夜班不是拒发高温费的理由

  

高温费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朝九晚五”还是上夜班等无关。

  

5、扣减缺勤职工高温费应按制度执行

  

对于请病事假等非正常出勤职工的高温费,原则上可按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日高温费标准=月高温费标准200元/21.75天=9.2元

  

方法一:当月高温费=日高温费标准x当月出勤日

  

方法二:当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日高温费标准x请假天数

  

以上两种办法,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自主规定,但应明确统一操作办法,并与并使加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办法相衔接。

  

6、高温费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在扣除高温费等项目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

  

7、劳务派遣工同样享受高温津贴

  

8、多发高温费应兼顾公平合理原则

  

9、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清凉饮料不得充抵高温费;高温费应以现金形式发放。

  

10、高温津贴不能替代职工的休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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