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继上次为大家分享“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一文,主要分享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首次审理范围,维权途径需要走迂回道路。今天借助分享上海一则典型案例,为大家分享完整的维权途径以及新的知识点:农村户口可以不缴纳住房公...

农村户口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继上次为大家分享“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一文,主要分享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的首次审理范围,维权途径需要走迂回道路。今天借助分享上海一则典型案例,为大家分享完整的维权途径以及新的知识点:农村户口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一、案情简介

  

2011年3月,A员工入职B公司,B公司未为其缴纳上海的住房公积金

  

2012年11月,A员工投诉至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补缴

  

2013年1月,B公司收到责令限期缴存事先告知书,要求申辩

  

2013年2月,B公司收到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2013年3月,B公司将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被告,诉之法院,要求撤销,并将员工A列为第三人,调查案件事实

  

二、各方争议焦点

  

原告B公司:A员工属于外地农村户口,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的范围对象;

  

被告住房管理中心:A员工户口在江苏省取消户口性质前为非农业性质,现统称为家庭户口,属于公积金缴存对象;

  

员工A:自己属于城镇户口,单位应当为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

  

上述各方的争议焦点聚焦在员工是否属于城镇户口,关系到是否属于住房公积金的强制缴纳范围。

  

三、左边法律右边政策规定

  

1、2006年生效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2、2008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出的通知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和对象参考如下——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劳务型公司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劳务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还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镇户口的非在编(册)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3)单位可以本单位农业户口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从上诉上海的政策规定来看,可以得出上海地区比较肯定的操作口径,即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农村户口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强制缴纳的对象范围。

  

四、法院判决

  

本案中,住房管理中心接到员工投诉后经立案审查,认定员工属外省市城镇户口,其于2011年3月至2011年7月在A公司劳动期间,A公司未为该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故予作出本案被诉通知书。住房管理中心所作的责令A公司限期缴存公积金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左边法律右边正确。A公司虽提出第三人的家庭户口性质不符合缴存的条件,但相关证据表明员工的户口为非农业性质,其属于外省市城镇户口的事实已由生效判决所羁束,故原告以此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左边法律右边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五、正确的维权途径

  

当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为自己缴纳当地住房公积金时,先确认自己的户口性质,若自己的户口性质在当地符合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范围,则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争取用人单位补缴。若用人单位不同意,则应当先向当地的住房管理中心进行维权投诉。并等待处理结果。切记不可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据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得不偿失,解除了劳动关系无补偿之说,还耽误自己维权的时间。

  

六、小备注

  

此文是分享的上海当地的规定和实操口径,不代表全国都是这样的操作。有些地方农村户口也是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范围,比如广东省。主要依据的是1999年生效经过两次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这里的“职工”并没有强调是城镇。所以HR朋友们还得依据当地的政策规定和裁判口径来帮助劳动者确定福利待遇。最简单的途径就是与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核实,毕竟将来若有争议,也是单位与住房管理中心对簿公堂。

  

好了,今天就为大家粗略地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异,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经本站整理和编辑,仅供交流、学习和参考,不做商用,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不拥有所有权。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站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相关推荐

推荐内容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