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以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以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业务办理部门”)具体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租房提取

  

第四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指张家口行政区域内的县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合同租赁协议期内,每年度提取一次。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材料:

  

(1)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凭证;

  

(3)本人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按实际支付租赁金额提取。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二)租住商品住房

  

1.提供材料:

  

(1)不具备核查手段的县区需职工提供缴存地所在县区无房证明;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结婚证;

  

(4)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按15元/平米/月的租赁单价执行,上限不超过元/年。

  

3.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签订《承诺书》(见附件)、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4.市区(含桥东、桥西及经开区)按一个县区认定。

  

第三章购房提取

  

第五条职工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购房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购房款。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1.提供材料:

  

(1)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和契税票;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结婚证;

  

(4)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3.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1.提供材料:

  

(1)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票;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3.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

  

1.提供材料:

  

(1)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

  

(2)交款票据;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交款票据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3.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核实准购资格)、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提供材料:

  

(1)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合同(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和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和契税票;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3)结婚证;

  

(4)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购房票据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3.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核对开发商提供的《销控表》)、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五)购买公有住房

  

1.提供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票(免契税购买公有住房免提供);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3.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六)购买拍卖住房

  

1.提供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契税票;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不动产权证日期(含当月)之前的账户余额。

  

3.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职工在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购房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地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可以提取购房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房款。

  

(一)缴存职工(配偶)户籍地购房

  

1.提供材料:

  

(1)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和契税票;

  

(2)与购房地一致的户口簿;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购房票据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3.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二)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

  

1.提供材料:

  

(1)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不动产权证和契税票;

  

(2)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4)结婚证;

  

(5)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购房票据或不动产权证日期之前(含当月)的账户余额

  

3.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第七条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支出费用。

  

(一)农村及城郊集体土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建造自住住房

  

(1)提供材料:

  

①《宅基地证》或《契证》;

  

②《集体土地使用证》;

  

③住建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④建房费用发票;

  

⑤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⑥结婚证;

  

⑦本人银行卡。

  

(2)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实地勘查、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2.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供材料:

  

①《宅基地证》或《契证》;

  

②《集体土地使用证》;

  

③乡镇以上(含乡镇)政府批文;

  

④翻建、大修费用发票;

  

⑤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⑥结婚证;

  

⑦本人银行卡。

  

(2)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实地勘查、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二)市区范围国有土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建造自住住房

  

(1)提取材料:

  

①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②建房款发票;

  

③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④结婚证;

  

⑤本人银行卡。

  

(2)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实地勘查、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2.职工翻建自住住房

  

(1)提供材料:

  

①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②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③翻建费用发票;

  

④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⑤结婚证;

  

⑥本人银行卡。

  

(2)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实地勘查、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3.职工大修自住住房

  

(1)提供材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②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③大修费用发票;

  

④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⑤结婚证;

  

⑥本人银行卡。

  

(2)提取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实地勘查后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对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核发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一)提供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加装电梯工程费用发票;

  

4.分摊方案资料;

  

5.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6.结婚证;

  

7.本人银行卡。

  

(二)提取额度:不超过家庭分摊费用。

  

(三)提取的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注明产权比例的,共有人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应按所占产权比例计算。

  

第五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第十条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在偿还贷款12个月后,且在贷款结清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冲减住房贷款本金或偿还贷款本息,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减住房贷款本金。

  

1.冲减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转账还贷)。

  

(1)提供材料:

  

①身份证;

  

②结婚证。

  

(2)冲减额度:每次冲减金额不少于5000元(结清贷款除外)且不大于贷款本金余额。

  

(3)办理的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2.冲减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普通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金的,须提前还款后方可提取。

  

(1)提供材料:

  

①借款合同;

  

②提前还款证明;

  

③身份证;

  

④结婚证;

  

⑤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还款额和提前还款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1.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提供材料:

  

①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本息额。

  

(3)办理的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2.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也可采取委托代扣方式(管理中心按月从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偿还月还款本息)。具体操作详见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3.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普通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1)提供材料:

  

①借款合同;

  

②一年还款明细;

  

③贷款余额证明;

  

④身份证;

  

⑤结婚证;

  

⑥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提取额不得超过一年还款本息额。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共有权住房贷款的,提取额度以共有权人所占产权比例计算。

  

(1)提取材料:

  

①共有权区分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②借款合同;

  

③一年还款明细;

  

④贷款余额证明;

  

⑤本人身份证;

  

⑥结婚证;

  

⑦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提取金额按实际占有的产权比例计算,不超过本人一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其它非清户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每年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提供材料:

  

(1)有效期内的低保证件;

  

(2)身份证;

  

(3)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十二个月缴存额。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治疗后,可凭相关资料提取一次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

  

重大疾病包括以下九种: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1.提供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两年之内的《诊断书》;

  

(2)临床《病历》(可以是加盖病历复印专章或社保档案室印章的复印件);

  

(3)收费票据(可以是出院结算专章或加盖社保档案室章的复印件);

  

(4)身份证;

  

(5)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提取总额合计不超过自已负担费用。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实施冻结、划拨。

  

(一)实施冻结

  

1.提供材料:

  

(1)法院工作人员(须2人以上)工作证;

  

(2)执行公务证;

  

(3)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4)《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冻结轮候)、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冻结业务回单,执行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施划拨

  

1.提供材料:

  

(1)法院工作人员(须2人以上)工作证;

  

(2)执行公务证;

  

(3)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4)《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2.划拨额度:《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金额。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案件备案号)后报营业部主任,将资金划入《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指定银行账户,出具划拨业务回单,执行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内,连续3期(含3期)或累计6期(含6期)以上还款逾期的,自发生之日起,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包括租购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资格。

  

第七章清户提取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申请清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含应得利息收入),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退休。

  

1.提供材料:

  

(1)身份证;

  

(2)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收入)。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确认封存原因)、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二)劳动合同到期、个人辞职、单位开除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封存半年未恢复缴存,也未办理转移的。

  

(1)提供材料

  

①提供以下材料之一:a.失业证、b.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c.加盖解除合同章(或结算单)的《养老保险手册》、d.《再就业优惠证》、e.《人事代理证》;

  

②身份证;

  

③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收入)。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账户封存后即可提取。

  

1.出境定居

  

(1)提供材料:

  

①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②身份证;

  

③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收入)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2.参军上学

  

(1)提供材料:

  

①应征入伍通知书或者入学录取通知书;

  

②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③身份证;

  

④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收入)。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3.被判处刑罚

  

(1)提供材料:

  

①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②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文书;

  

③身份证;

  

④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收入)。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4.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1)提供材料:

  

①身份证;

  

②本人银行卡。

  

(2)提取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收入)。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本人签字确认。

  

(四)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并入管理中心增值收益。

  

(1)提供材料:

  

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

  

②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职工公积金提取到本人银行卡且金额不足3万元的可不予公证)。

  

③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④职工本人银行卡或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本人银行卡。

  

④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需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2)提取额度: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收入)。

  

(3)办理流程: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提取业务回单,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章其它说明

  

第十七条职工因租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实际支出总额或者规定额度。

  

第十八条职工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同一套住房一年内超过两次(含两次)交易的,不予提取购房人住房公积金,如有证据证明涉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依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本细则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明材料直接办理。若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的,由其他人代理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监护人提取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及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职工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和理由。

  

职工对业务办理部门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为方便职工办理日常业务,逐步开展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网上提取业务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对冲还贷、约定还贷、离休和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等提取业务。

  

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依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操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提取附件:个人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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