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购房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室,各直属单位:校房改领导小组拟订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购房补贴试行办法》已经校教代会生活福利与民主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即日起在我校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并认真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校房改领导小组联系。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购房补贴试行办法(1999年3月30日经教代会生活福利与民主管理委员会通过)为推动我校的教职工住房分配制度从福利性分房向货币分房顺利过渡,参照上海其它高校的一些做法,特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购房补贴试行办法》,该办法是货币分房内容的一部分,待货币分房政策出台后,与货币分房有关条例接轨。一、享受本次购房补贴资格条件1.基本对象1995年12月31日以前进校1999年3月30日在编并在岗的本校教职工。2.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条件凡现住房面积小于住房达标标准面积与住房达标附加面积之和者,享受本次购房补贴。⑴各类教职工住房达标标准面积如下表所示:①住房达标标准面积(专业技术系列)单位:平方米职称达标标准正高级职称120副高级职称95中级职称80初级职称70其它60注:“其它”为未评职称的见习期教师。②住房达标标准面积(干部系列)单位:平方米职级达标标准正局140副局120正处100副处90正科80副科70科员60③住房达标标准面积(工人系列)单位:平方米技术级别达标标准高级工人70中级工人60普通工人50注:凡夫妇双方均为本校在编并在岗的教职工,住房达标标准面积按其中职称、职级或技术级别较高者计算。高级工人为具有7级(含7级)以上技术证书的工人。中级工人为具有4-6级技术证书的工人。普通工人为具有3级(含3级)以下技术证书的工人。⑵住房达标附加面积:①93年以前进校,从未享受过学校分房的,原标准增加1-5m2,93年进校增1m292年进校增2m291年进校增3m290年进校增4m289年进校增5m2②校龄补贴面积:95年进校增1m292年进校增2m289年进校增3m286年进校增4m283年进校增5m280年及以前进校增6m2注:凡夫妇双方均为本校在编并在岗教职工者,同时享受校龄达标购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入校龄,但累计校龄补贴最多不得超过6m2。⑶上述职务、职称、技术级别均指在岗聘任者,未聘任者按现实际岗位测算,转业军人以现职务(职称)测算。凡以后职务、职称、技术级别、岗位情况发生变化,购房补贴作相应调整。3.编制及岗位条件⑴在编并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和与学校正式签订合同、并连续合同期满10年(含10年)的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与学校独立法人经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合同制职工),享受本次购房补贴。⑵因私出国逾期不归、因公出国逾期不归、因个人要求目前外借其它单位者,不享受本次学校的购房补贴。⑶曾因个人要求外借,现已归校并重新上岗的在编教职工,外借回校后不满四年不享受该次补贴,外借期间不计校龄补贴。(进校计算时间相应后移,下同)。⑷因无部门聘用,现编制在校人才交流中心及重新上岗未满一年的教职工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在人才交流中心期间不计校龄补贴。⑸长病假超过一年,现仍在病假期间,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长病假重新上班未满一年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病假期间不计校龄补贴。特殊情况由房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4.其他条件⑴凡未婚教职工(大龄未婚教职工另有规定除外),暂不列入享受本次购房补贴的范围(未婚青年教师按学校关于青年教师住房解困的办法执行),待其婚后视本人及配偶的实际住房情况另行解决。⑵凡已享受学校购房补助或租房补贴的青年教师不列入本次补贴范围。⑶凡现住房属动拆迁范围(包括市政动迁和土地批租动迁)或现住房有权益纠纷的在编教职工,暂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待其现住房动拆迁房源落实或现住房权益纠纷解决后,根据实际住房情况另行解决。⑷凡向学校隐瞒本人实际住房和户口情况,或阻饶学校进行住房情况调查者,取消享受本次购房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⑸凡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享受购房补贴;凡受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2年内不得享受购房补贴;凡受严重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购房补贴;凡受记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4年内不享受购房补贴;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享受购房补贴。上述时间不计入购房校龄补贴。⑹凡享受该次购房补贴的教职工,需与学校签订十年住房服务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