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个人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办理地点
各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1、生育妇女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办理材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2、计划生育证明: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3、生育医学材料: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等材料复印件。
4、手写签名委托书
注:1、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流程
1准备所需办理材料
2在线购买并填写申请人信息
3代办专员前往办理
购买须知
1材料仅针对一般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补收,会有客服人员与您联系
2由于申请人材料或其他问题导致办理失败,概不退款
3为了确保您的材料安全,所有寄回的办理材料都会使用顺丰快递到付
安全服务承诺:为了进一步加强跑腿代办业务管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杜绝其个人信息因被盗用、泄漏带来的风险,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代办人员在收到您(用户)寄送材料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确认代办材料是否齐全。如因特殊情况(政策变动等)需用户补寄材料的,代办人员会与您联系(请确保您的联系方式有效),并在收到您的补寄材料后再次前往办理。
二、代办人员确认材料无误后会为您(用户)办理相关业务,如因代办人员原因造成办理材料缺失、毁损的,本公司会以服务费金额的十倍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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