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少职工准妈妈们,都很关心生育津贴的问题。申领生育津贴需要符合什么条件?要如何办理?具体能领多少钱呢?看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这个就是条件。具体上海生育津贴的相关详细政策如下
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申请材料(各个区所需材料有所不同,大致分为以下材料):
①生育妇女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③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④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⑤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注:《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怎么办理?
上海市户籍生育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而符合申领条件的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则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所需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②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③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④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例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⑤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⑥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什么时候申请?
小呵建议大家分娩后1个月(满30天内)开始申请
特别有些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满9个月,可以等待至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再申请待遇,这样生育生活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免于再向单位申请先行支付补足待遇。
办理地点
就近的区社保中心申领,同时就近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也可以申领了。当然,因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先至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那么在领取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后即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处便可办理所有业务,相对更简便。
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生育津贴=单位上一年人均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国家规定,正常妊娠妇女(顺产)可享受98天基础产假,另有30天作为生产奖励假。如是非正常妊娠妇女(即剖腹产),则在享受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新生儿,增加15天产假,以此类推。
举例:
假设现有单位上一年人均工资为5500元,妈妈是顺产,那么妈妈可领到5500÷30×128=元
假设妈妈是剖腹产,那么妈妈可领到5500÷30×(128+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