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社保如何享受?

我司之前有外国人就业,已购买社保。现准备回国发展,医保卡迟迟办不下来,医疗个人部分基本享受不到,国内养老保险部分只能领走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单位缴纳部门全部计入统筹,单位部分相当于白交。那有没有更好地办法可以让外国人享受到...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社保如何享受?

  

我司之前有外国人就业,已购买社保。现准备回国发展,医保卡迟迟办不下来,医疗个人部分基本享受不到,国内养老保险部分只能领走个人账户内的余额,单位缴纳部门全部计入统筹,单位部分相当于白交。那有没有更好地办法可以让外国人享受到中国的社保?

  

我单位有一个外国人,之前看到过他的医保卡。不过他是学校给发年薪,医院这边给租房。

  

个人觉得,我们本国公民就享受这点福利,为什么要那么费劲的让老外多享受福利呢?

  

要持有合法的工作签证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合法缴税,就和中国公民一样,可你享受社保。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

  

1、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4、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在中国参保所需的材料

  

(1)本人护照。

  

(2)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工作居住证(留学人员),四项中提供其中一项即可。

  

(3)外国人居留证。

  

(4)《xx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章)。

  

(5)《xx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并盖章)。

  

(6)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8)最新“五险合一”普通企业版软件中导出的“数据文件”(用U盘存储)。

  

注: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首先应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工作类居留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用人单位招用外籍华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外籍华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外籍华人社会保险号码根据其所持外国护照号码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进行编制。

  

3、外籍华人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次性支付给本人。

  

4、华侨、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住在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近期很多准备入职的客户在咨询,在国内工作需要购买社保吗,试用期阶段不买社保合法吗,如果我离开中国了是会自动没有吗?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并审议通过。下面以Q&A的方式为大家呈现:

  

Q: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的含义

  

A: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Q:

  

哪些单位需要为外国人交纳社会保险

  

A: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首次参保的外国人,应该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网上系统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Q:

  

外国人参加社保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A:

  

1.本人有效护照;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3.外国人居留证件;

  

4.《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5.《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

  

6.本人照片(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冲洗照片,两张);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Q:

  

办理社会保险的期限

  

A: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Q:

  

对于外国人交纳的社会保险的处理

  

A:

  

1、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3、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Q:

  

用人单位未为外国人交纳社会保险该如何处理

  

A: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Q:

  

外籍人士上社保是强制的吗

  

A:

  

2011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颁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要求自2011年10月15日起所有在华就业的外籍人员需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Q:

  

外国人离境后社保账户问题

  

A:

  

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Q:

  

哪种情况外籍员工可免缴社保

  

A:

  

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截止到2019年,我国已与12个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加拿大、芬兰、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日本10国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已经生效实施。

  

Q:

  

参保人回国工作能否把社保转回本国

  

A:

  

我国社保跟外国社保体制无法直接对接,因此外国人在我国的社保不能转回本国。

  

部分内容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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