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
沪奉府[2014]7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和《奉贤区“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着力解决人才“住房难”问题,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申请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区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名单由区人社局会同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区文广局等部门确定;
2.在奉贤注册且年纳税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实体性企业,名单由区经委提供并排序;
3.在奉贤注册且纳税、成长性较好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由区科委提供并排序。
二、申请人才条件
1.以下四类人才符合申请条件:
第一类人才:在符合上述第1条申请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中工作,且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力或获得过国家级以上奖励的特殊高端人才,如两院院士、中央“高层次人才计划”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知名艺术家、文化名人等。
第二类人才:在符合上述第1、2、3条申请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中工作,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第三类人才:在符合上述第1、2、3条申请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中工作,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第四类人才:在符合上述第1条申请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中工作,且工作岗位为紧缺急需岗位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
2.申请人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必须为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且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能提供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
3.第一、二、三类人才在申请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购房政策且在奉贤区首次购房,第四类人才无需购房即可申请。
三、补贴标准和程序
1.第一类人才:对该类人才在奉贤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补贴金额由区人才激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事一议”讨论确定。
第二类人才:对该类人才在奉贤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人民币60万元。
第三类人才:对该类人才在奉贤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人民币40万元。
第四类人才:对该类人才在奉贤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10万元,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才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6万元。
2.对在第2、3条申请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补贴金额实行1:1配套,上述人才获得的补贴金额指包含用人单位配套补贴资金在内的总金额。
3.本政策实行配额制和轮候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列入本年配额的人才可轮候至下一年度继续向各主管部门、镇(社区、开发区)提出申请。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原沪奉府2011〔122〕号《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人才激励的若干意见》中的人才购房优惠政策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2014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