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试点提取公积金支付异地房租,苏浙沪这些地方率先试点

继支持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购房贷款,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再出新政。近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将创新试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长三角试点提取公积金支付异地房租,苏浙沪这些地方率先试点

  

  

继支持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购房贷款,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再出新政。近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将创新试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试点异地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进一步提升区域一体化发展服务水平,服务长三角区域内人才流动、产业发展,支持职工租房需求,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发展战略。

  

《通知》明确,试点区域为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职工及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异地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租赁提取条件;申请人任意一方在一体化示范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城市无自有住房,且在一体化示范区内跨区域租赁住房。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异地租赁提取方式和额度参照缴存城市提取方式和额度执行。

  

在办理流程上,申请人向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后,依托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工作机制向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家庭(含单身家庭)房屋状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租赁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实情况后将信息反馈给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规定转账到申请人本人账户。

  

上海、苏州、嘉兴三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通知》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或者业务指南,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协查,为职工提供方便服务。具体业务办理可查询三地住房公积金官网或拨打当地住房公积金热线咨询(上海、苏州咨询电话:,嘉兴咨询电话:)。

  

附:上海地区申请细则

  

一、申请范围

  

提取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或配偶在上海市青浦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或配偶在苏州市吴江区或嘉兴市嘉善县租赁住房,符合当地房屋租赁相关规定且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上海无自有住房,并在租赁房屋所在的苏州市或嘉兴市无自有住房的;

  

4.申请人及配偶在上海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5.申请人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6.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当符合提取条件。

  

二、办理场所

  

申请人本人可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青浦区业务网点(地址:青龙路69号1楼,近华浦南路口)申请。

  

三、办理要件

  

申请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据实提供婚姻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填报《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异地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申请表》,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3.申请人名下的中资银行借记卡原件(建议携带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4.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还应当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四、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每户家庭(申请人及配偶)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1分以上余额);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3.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时间段应当在租赁登记备案时间段内;

  

4.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申请人房屋状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等信息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经核实信息不符的,将按规定终止业务;

  

5.提取转账发起时,如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的,提取转账中止。

  

栏目主编:陈玺撼

  

本文作者:戚颖璞

  

题图来源:ICphoto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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