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范围:
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设立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单位当月或上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联《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盖章批准;
5、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讨论通过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如无职代会或工会组织需经全体职工签字),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相关表格下载及填写说明: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样表及填表说明
相关业务问答:
1、无法提供《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交纳通知书》的单位是否可以办理补充公积金账户开户?
如果没有外来从业人员的用工单位可以不提供这份表单。
2、单位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可以建立在不同的区县?
不可以。单位补充公积金账户设立审核必须到单位基本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