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逐渐成为我国政府及各级地方行政机关行使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和标志性特征,社会保险政策制定的好与坏是衡量政府综合执政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准。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该法对自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其中以上海市地方性社会保险政策为代表,产生了诸多问题,进而引发了较多行政诉讼案件。通过这些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在社会保险政策中引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成为了一个有待研究的课题。本文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含义、左边起源右边及理论依据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在社会保险政策中应建立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在个人与政府形成了一种契约后,在个人利益未与公共利益有实质性冲突时,如这种个人利益转化为既得利益或合理期待的利益,那么在社会保险政策中相对应的政策不应随意变动,或在变动后补偿这部分人的信赖损失。同时,笔者结合上海市的社会保险政策变迁、《社会保险法》对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的冲击及具体案例的分析阐述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社会保险政策中的缺失造成的危害性,并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社会保险政策中的缺失类型进行归类,进一步明确了在社会保险政策中引入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性。目前,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社会保险政策中为非普遍适用原则,存在着信赖利益界定不清、社会保险政策补偿机制缺失的问题。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社会保险发展中面临诸多障碍,有传统统治型政府的管理理念以及法治意识淡漠、法制进程推进缓慢等。我们必须在社会保险政策中通过程序性、实体性、财产性等方式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引入到社会保险政策中。笔者还对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社会保险政策适用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思考,比如如何对信赖利益进行界定、对于涉及信赖利益保护的社会保险待遇申领的思考、补偿经费设置的思考等。笔者希望,以此文在公共管理领域得到共鸣,在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政府都能考虑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使得我国政府的公共管理达到一个更先进的水平,也造福更多的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