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保缴费标准
一、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
今年上海市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元和4279元。
二、上海市社保缴费比例
对象/项目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
保险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
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4279-元(注1)20%8%9.50%2%0.50%0.50%1%0.2-1.9%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4279-元个体业主缴付20%个人(包括业主)缴付8%个体业主缴付9.5%个人(包括业主)缴付2%个体业主缴付0.5%个人(包括业主)缴付0.5%个体业主缴付1%个体业主缴付
灵活就业人员(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4279-元28.50%——————
(注2)
注:
1、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市社保报销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报销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660元调整到1770元,增加110元。具体为:
1.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加110元/月,调整为1770元/月。
2.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
二、医保报销标准
1.医保封顶线上调: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6万元提高到5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
2.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上调,其中个人缴费按照实际金额计入,单位计入标准为:
1)34岁以下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75元提高到210元;
2)35-44岁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350元提高到420元;
3)45岁至退休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525元提高到630元。
4)74岁以下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400元提高到1680元;
5)75岁以上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由1575元提高到1890元。
此外,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医保年度标准执行。另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配的胰岛素注射笔用针头纳入医保支付。
三、工伤保险报销标准
1.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上调:
1)致残一级的,增加576元/月;
2)致残二级的,增加506元/月;
3)致残三级的,增加472元/月;
4)致残四级的,增加439元/月。
5)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6426元/月、致残二级6036元/月、致残三级5672元/月、致残四级5319元/月。
2.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上调: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16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53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0元/月。
4)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56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8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140元/月。
3.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上调
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94元/月。
4.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上调:
从20元/天调整为30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