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实施细则(人才部分)》
人才引育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人才引育工作,加强人才引育集聚,根据《关于印发
一、申报对象
在蚌创新创业,在我市硅基新材料、生物基新材料、新能源、5G通讯、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医药和各县(区)首位产业、主导产业等重点
产业企业以及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展中,能够发挥重要促进作用的高素质人才(团队)和相关人才机构、平台。
重点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各县(区)、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由市科学技术局认定。
二、申报程序
1.申报
时间: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18日,逾期不予受理。今年申报为全流程网办,申报单位登录蚌埠市市级产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左边()右边,根据人才引育政策实施细则和申报公告要求,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及时关注相关审核意见,配合做好材料完善等工作。申报单位在申报系统上传的材料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扫描件内容须完整清晰可见,承诺书、汇总表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同时汇总表上传可编辑电子文档。
2.初审
2022年10月19日至11月11日,各县(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
3.复审
2022年11月14日至12月2日,市住建局对各县(区)报送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及时将复审结果反馈至有关县(区)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
4.兑现
资金市与县按照3:7比例分担,市与区按照5:5比例分担。支持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后,由申报单位按照规定用途拨付至政策支持对象。
三、申报条件
1.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产业基础人才在蚌自行租住住房的,连续3年给予住房租赁补贴,其中: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3.6万元/年,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2万元/年,本科生、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1.5万元/年。
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期内(2020年7月1日后)新引进在蚌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产业基础人才,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2)产业基础人才年龄不超过40岁(计算至当年公告申报当月,博士、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放宽至45岁);
(3)人才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4)人才在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引进后在蚌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的,可延后至下一年度申报。
(5)申请人房屋租赁需通过我市CCB建融家园-蚌埠办理网签备案证明(单位或企业提供租住用房的,由相关单位或企业出具租住证明)。(
2.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的产业基础人才在我市未享受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安家补助,在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人才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20万元,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8万元,本科生、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5万元。
申报条件:
(1)政策支持期内(2020年7月1日后)新引进在蚌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产业基础人才;
(2)产业基础人才年龄不超过40岁(计算至当年公告申报当月,博士、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放宽至45岁);
(3)人才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4)人才在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引进后在蚌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的,可延后至下一年度申报;
(5)人才引进后3年内在蚌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须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含二手房),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发放一人。
(6)人才在我市未享受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安家补助。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单位须备齐以下材料:
1.《蚌埠市人才引育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
2.《蚌埠市人才引育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3.人才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新购住房的需提供购房证明材料,在国外取得学历学位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学中心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五、其他
1.申报资料信息务必认真核对,确保无误,以免影响审核及资金拨付。
2.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待遇外,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各区住建局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相关政策的解释。
4.咨询电话:
市住建局:
怀远县住建局:
五河县住建局:
固镇县住房保障办:
龙子湖区住房保障中心:
蚌山区人住房保障中心:
禹会区人住房保障中心:
淮上区人住房保障中心:
高新区住房保障办:
经开区住房保障办: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1.《蚌埠市人才引育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2.《蚌埠市人才引育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报汇总表》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27日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叶菲刘畅
审核:魏伯弢
监审:卢静李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