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来自[社保行]的官方回复:
2013年12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2014年起,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地户籍人员,可申请延长补足不满年限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外埠参保人员,仍不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男满25年,女满20年)可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于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通知中强调,如果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留用时间及有关事项,报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将备案后的书面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留用期间企业和职工双方应继续按本市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留用结束后,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本通知延长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