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的提取有多种原因、用途。例如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提取:
一、申请范围:
职工(以下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6、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二、办理场所:
1、经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签备案后,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申请。
2、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职工本人可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公积金官方线上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网、官方微信、手机APP)申请。
3、租赁本市保障性住房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4、单位集中办理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申请。
三、办理材料:
1、职工经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签备案后,应当按网上申请流程,提供身份证左边明信右边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网签备案合同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签备案范围的,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本市其他住房)》(点击下载);
(5)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点击下载)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职工租赁本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点击下载);
(5)①承租原廉租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②承租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4、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无房职工委托单位代办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办理资格申请资料: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点击下载);
②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④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2)单位应对职工以下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留存复印件: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②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④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点击下载),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点击下载)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单位应汇总并提交如下资料: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明细表》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点击下载);
②单位职工本人填妥并签字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点击下载)。
扩展资料
1、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2、注意事项:
(1)配偶参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时间段应在租赁时间段内;
(3)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即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4)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本市租赁网签备案范围的,应当承诺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业务后,因租赁的住房发生变动,且属于本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范围时,将及时终止当前租赁提取业务,办理网签备案后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重新申请;
(5)对于业务需要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经办人代为扫描、打印或复印。
参考资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提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