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随人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资金同步转
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一并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资金,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资金。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嫌丛)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资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缴费可累计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参保人员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温馨提示
外省市户籍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在本市就携册业参保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临时账户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辩者宏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