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沪人社综发[2011]43号2011-7-1税屋提示——依据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各有关委、办、局,各...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2011-7-1

  

税屋提示——依据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解读上海市调整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最新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就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相关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将原有政策中的按日发放调整为按月发放,并具体为200元每月。同时,《通知》还明确废止了《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

  

2010年,上海市人社局也曾出台了《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2010]1295号)。与此同时,关于高温津贴的目前仍有效的政策依据还有2005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26号)。

  

通过仔细研读该《通知》,有如下要点可以提炼,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予以注意:

  

1、高温季节津贴支付的时间。《通知》明确为每年6月至9月,共4个月。该高温季节的界定是明确的。《通知》施行日为2011年6月1日,即今年度(2011年)的高温季节津贴的支付时间从6月开始。

  

2、高温季节津贴支付的条件。《通知》明确为(1)露天作业;或(2)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若企业能保障员工在室内工作且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可以不支付高温津贴。很多有中央空调的写字楼办公室温度一般均低于33℃,此种情况下无需支付高温季节津贴。

  

3、高温季节津贴支付的标准。《通知》明确为200元。此标准与具体高温温度多少没有直接联系。

  

4、不能以供应清凉饮料取代高温季节津贴。《通知》明确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同时)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5、覆盖面扩大到个体户和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通知》明确,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6、原按日支付不低于10元的规定废止。《通知》明确了《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7、不支付高温季节津贴的责任。《通知》仅只是上海市人社局的规范性文件,没有非常明确的左边法律右边法规依据和责任条款,其强制性难以保障。

  

——王桦宇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税务左边法律右边部主任《左边法律右边财税》杂志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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