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从事人事工作经常会碰到有人挂靠单位缴纳社保,但是随着个税政策及社保缴费的方式,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来说,不妨了解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政策。一、灵活就业范围:1、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

浅谈上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从事人事工作经常会碰到有人挂靠单位缴纳社保,但是随着个税政策及社保缴费的方式,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来说,不妨了解下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政策。

  

一、灵活就业范围:

  

1、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

  

3、已在本市稳定就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医院护工、来沪农业从业人员、来沪家政服务人员、来沪个体工商户、来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和外来保险营销员等六类人群。

  

二、灵活就业登记办理流程:

  

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材料:

  

1)本市户籍: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2)外地户籍: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二寸证件照2张、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业主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灵活就业登记时实行当月申请登记制度;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还需提供配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灵活就业人员持以上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由本人填写《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表》并签名后予以受理。外地户籍人员会领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3、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人员,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退出手续,并由本人填写《退出灵活就业(个体工商户业主)登记表》并签名后予以受理。

  

4、已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灵活就业登记,超过灵活就业登记年龄范围的,不再办理灵活就业登记,需要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的,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办理相关事务证明》。

  

5、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到所在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办妥灵活就业信息登记,并在灵活就业登记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续登手续。

  

有效期满后30日仍未办理续登手续的,此前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自动失效。

  

例如:《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的灵活就业起始日期为2020年5月1日,如果一年之后继续从事灵活就业,则需在2021年5月31日前办理灵活就业续登手续。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养老、医疗保险:

  

1、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参保申请,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代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2、参照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材料及本人银行储蓄卡、医保卡(有的话要携带)。

  

四、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2020年2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1%。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养老、医疗保险账户,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记账并计算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终身不变。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职工从事灵活就业后,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五、灵活就业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可以提出按月领取养老金申请,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条件的,月养老金计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即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口径一致;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附注:

  

1、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1)区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医院外来护工的信息登记。

  

2)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农业劳动人员的信息登记。

  

3)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来家政服务人员的信息登记。

  

4)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来沪个体工商户的信息登记。

  

5)区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来沪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

  

6)上海银保监局指导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外来保险营销员的信息登记。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来沪灵活就业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另外父母一方还需满足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3、文件: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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