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在办居住户的事情,以前曾就职的一家公司总公司注册地不在上海,分公司注册地是上海的,08年这家公司的分公司在上海就业促进中心办了用工登记,08年低办好的人才引进型居住证,开始在上海交社保,但从入职到09年3月的税却交到了总公司的注册地西安,09年4月才开始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持证期间,有5个月,税和社保的缴纳地址不一致。咨询人才窗口的老师,不同老师说法不一致,一位老师说,会因为纳税和社保缴纳不一致,被拒,以后完全不能申报;另一位老师说,没关系,只要年限够了,自己写个说明,把这纳税和社保不一致的几个月去除,不记在7年持证时间就好,不影响申报的。大侠们知道这个究竟影响申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