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跟大家同步了部分省市社保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很多小伙伴在后台问:
社保缴费基数有误如何调整?
企业应该尤其注意哪些社保红线?
哪些人可以不用缴纳社保?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详细解答。
01
录错社保缴费基数如何调整?
不小心录错员工社保缴费基数应该怎么办?是不是需要线下到社保局去修改?其实在网上就能办理啦。
因为各地的政策都差不多,小编此处以上海市为例:
第一步: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网址如下:
第二步:点击“社会保险”。
第三步:点击“参保缴费”模块下“…”,显示更多业务模块。
第四步:点击“参保人员(单位职工)缴费基数调整”。
第五步:输入需调整缴费基数职工的证件号码,点击“下一步”。
第六步:输入“调整起始年月”“调整结束年月”“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再点击“添加”。
【特别注意】
1、调整结束年月须填写至申请调整当月。
2、同一单位、同一社保缴费年度内的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
若需调低社保缴费基数或调整上一社保年度及以前的缴费基数,则另需上传相关年度的工资发放凭证。上传成功后点击“下一步”。
第七步:在确认申报表内容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
第八步:页面提示“申请成功”,即完成缴费基数调整的业务申报。
02
企业应该注意哪些红线?
在企业日常管理中,应该尤其注意以下几种社保红线:
1、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企业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人事档案没转移到单位不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4、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6、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
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参保人员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时,则按平均工资60%或300%缴费。
03
这些人不用交社保
社保不缴、少缴、代缴社保,虽说减少了一部分成本,但是所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获得的收益,得不偿失!
社保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等行为:员工有权要求补缴,增加劳动纠纷风险;未缴纳期间,员工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必须承担责任;
未缴社保:员工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还会面临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征收左边法律右边风险;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可能会使公司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影响出行;
注意了,有9类人,可以不用单位给交社保:
1、返聘退休人员
返聘退休人员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1)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实习生
1)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2)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3、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
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这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4、停薪留职人员
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保留其身份,离开单位。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若某职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停薪留职协议》,那么新用人单位在招聘该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5、协保人员
协保人员是指,与原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6、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由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7、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跟自有员工一样,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五险一金由劳务派遣方交,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8、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薪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长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9、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主要有以下3种:
1)自营劳动者;
2)家庭帮工;
3)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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