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落户买房补贴细则

买房子大家都非常的熟悉,因为现在是买房的最好时期,很多人都想购买,那么,不管要在外地购买还是要在本地购买,我们都必须要了解其中的政策,所以大家可以先看一下,晋城人才购房的新政都有什么,然后,还要清楚购房补贴都有什么,一般的话它都是有补贴的。以下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

晋城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落户买房补贴细则

  

买房子大家都非常的熟悉,因为现在是买房的最好时期,很多人都想购买,那么,不管要在外地购买还是要在本地购买,我们都必须要了解其中的政策,所以大家可以先看一下,晋城人才购房的新政都有什么,然后,还要清楚购房补贴都有什么,一般的话它都是有补贴的。以下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2022年晋城人才补贴最新政策及人才落户买房补贴细则

  

晋城市人才安居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聚集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就业创业,根据《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重点工作分工意见》、中共晋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激励高层次人才助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晋城市吸引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组通字〔2019〕6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实物或提供优惠政策,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置包括提供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保障措施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人才,可提出相应的人才安居申请。申请条件及保障措施为:

  

(一)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可申请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自行租房居住的,房租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申请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自行租房居住的,房租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和企业各负担一半。

  

(三)取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自行租房居住,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2000元房租。

  

(四)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自行租房居住,由所在企业三年内每月补助1000元房租。

  

(五)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可申请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以上五类人员均须同时满足在我市就业创业、已取得我市户籍且在我市无住房等条件。

  

以上政府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由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发放。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等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筹管理、具体实施。

  

第三章人才公寓

  

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

  

晋城市人才公寓的建设分两步进行,首先由市住建局牵头,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实施在市区集中租赁不少于20套精装住房(面积120--150m2)作为临时人才公寓。其次,尽快启动晋城市人才公寓建设,以满足晋城市引进人才需要。

  

第六条申请资料

  

(一)晋城市人才公寓申请表(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合作协议等材料;

  

(四)自主创业的,出具股东信息等证明材料;属于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的,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所需提交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现场申请。

  

(二)资料初审。资料初审人员现场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完成当场归还资料原件。

  

(三)资料复核。现场资料初审通过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在市区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复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四)报告审批。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租赁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市委人才办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晋城市人才公寓准入函》,市住房保障中心接函后,按照意见安排住房并办理其他有关入住手续。

  

第八条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人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退租申请,受理审核后,向市委人才办报批,市委人才办批准后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晋城市人才公寓退出函》,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租住人使用住房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租住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来源

  

公共租赁住房以现有公共租赁房为房源,在房源有空余的情况下,优先作为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分配顺序按照申请时间实行排序轮候。

  

第十条申请资料

  

(一)晋城市人才安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需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在线认证报告;

  

(三)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等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携带所需提交的资料原件、复印件到指定地点现场申请。

  

(二)资料初审。资料初审人员现场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完成当场归还资料原件。

  

(三)资料复核。现场资料初审通过的,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申请人的申报信息及在市区住房情况(包括申请人的主要家庭成员),复核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

  

(四)报告审批。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审批。

  

(五)发布公示。审批同意后,对符合租赁要求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六)房源分配。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向申请人分配住房。

  

第十二条退出程序

  

(一)申报审核。租住人到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退租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租住人使用住房情况和设施完备等情况进行核查,收回住房。

  

(二)解除合同。租住人与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房手续,解除租赁合同,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租住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有关费用,并腾退租赁住房。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五章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购房补贴:根据中共晋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晋市组通字〔2019〕62号文件之相关规定,全日制博士、全日制硕士、本科、专科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并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五年内在我市首次购房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购房补贴。申请人可以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经市委人才办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市委人才办向市财政局下达《晋城市高级人才购房补贴函》。购房人购买商品期房、现房的,出具所购房屋经备案的网签合同;购买存量房屋的出具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予以补贴。

  

第十四条租房补贴:根据中共晋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共晋城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晋市组通字〔2019〕62号文件之相关规定,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在本市自行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及方式按本办法第二章内容执行)。申请人向市委人才办提出申请,市委人才办审核符合标准的,由市委人才办向申请人所在企业及企业所在地政府出具《晋城市高级人才租赁住房租金支付函》。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及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同一人才符合本市多个安居政策的,只享受其中之一,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晋城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根据建设、分配等情况实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晋城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均为一年,实行一年一签,租住期满如确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2个月前,由租住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租手续。

  

第十八条晋城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须自行承担使用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等费用并按时缴纳。

  

第十九条晋城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租住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审核认定,取消我市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三)租赁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租的;

  

(四)租赁到期前2个月,在市区单位工作发生变动,未重新办理租赁手续的;

  

(五)已在市区购买住房或用人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六)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条申请人和用人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人才安居政策、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租住对象、发生严重违约情形,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相关约定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享受人才安居政策资格,收回住房,停止发放资金补贴。按照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纳入诚信系统,列为失信人员,不再享受我市有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新落户人员的住房保障按《晋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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